近几年来华人世界对台湾的民主发展高度关注,但是关注的焦点总是激烈的政争和耸动的选举,静水流深的事情却很少人看见,譬如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台湾所通过的「广电三法」。广播电视法,有线广播电视法,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:政府、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。政府、政党、党务人员、甚至公职人员都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。政府、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事业。党务、政务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亲、直系亲属若是投资广播、电视事业,在同一家媒体的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。更重要的是,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将脱离政府,不再由新闻局主管,而由地位独立超然的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」负责。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依比例派代表组成。
也就是说,党、政、军,彻底退出媒体。
这个法案的通过,非常尖锐地凸显了台湾和中国大陆在二十一世纪之初,核心价值的最重大的差异。
中国有两千三百多家报纸,八千七百种杂志,无数的广播电台,但是至今没有「新闻法」,只有头痛医头、脚痛治脚的种种「规定」和「通知」,譬如一九九零年的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」,界定了报纸的管理权力级别。一九九五年的「报纸品质管制标准」,不合所谓「品质管制」标准的,可以撤销登记。二零零一年,新闻出版署发出文件要求「审读」工作「制度化」。所谓「审读」,就是文字的检查。
林林总总的「规定」其实都属于一个性质:管控媒体。而维护媒体权利、保障人民知的权利、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规定,一条也没有──当然,除了「宪法」三十五条,明订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。可是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「宪法」,是仅供参考的。
管理新闻法律位阶最高的是一个位阶很低的「条例」,一九九七年通过的「出版管理条例」,规定只有国家机关,以及同属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机构,譬如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党报集团等等,才有办报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媒体,属于国家权力。《解放日报》的社论更一点儿也不遮掩地说:「我们的媒体,是『社会公器』么?不是的。我们的媒体,是党、政府和人民的喉舌。」
还有比这更突兀的当代对比吗?台湾在二零零五年正式立法,规定党、政、军退出媒体,而二零零五年的中国,媒体继续为党、政、军服务。不同的是,从前只是作为,现在经由「现代化」的驱使,作为写成法律条文,有了「法治」国家的外貌。
如果广电三法代表台湾民主又往前进了一步,那么台湾的媒体是不是令人「额手称庆」呢?很多人会苦笑。民主进程像乌龟爬树,上两步要倒退一步半。党、政、军退出媒体吗?「置入性行销」却从后门进入媒体。台湾的政府,根据不正式的估计,每年大约花五亿港币在媒体宣传上。「置入性」的意思是,政府想要「行销」的讯息,不只以广告的方式光明播出,还可以偷偷被写进戏里,让你不知不觉;还可以被当作「新闻」播出,而你以为是公正报导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,购买了新闻媒体。掌权执政者,更以这样的手段,为自己取得曝光率、知名度,把国家的公资源累积成私人或私党的政治成本。政府,已经成为媒体的最大「客户」。
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民主进程,不在一个平台上。但是,站在台湾的高平台上,你也无法放松,更不觉自豪──民主的陷阱,何其多也。
2005年02月25日 苹果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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